沈阳邮区中心一级干线邮路运输业务外包紧急采购项目询比邀请
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沈阳邮区中心一级干线邮路运输业务外包紧急采购项目项下的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询比。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询比。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对供应商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沈阳邮区中心一级干线邮路运输业务外包紧急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GZ251068FW0024-0105
三、项目概述:一干邮路运输服务。使用范围:沈阳邮区中心。服务期限:3个月。
四、采购内容:
1.本项目为沈阳邮区中心采购沈阳至南京等35条一干邮路运输服务。中标2个供应商,一主一备,服务期限3个月。2.项目预算1509万元,外包费用由沈阳邮区中心承担。沈阳邮区中心按照实际发车班次及服务质量考核等情况据实结算。
3.标包划分:本项目分为5包,兼投兼中。
| 包号 | 采购内容 | 项目预算 (万元) | 服务期限 |
| 1 | 沈阳至通化等12条邮路 | 497 | 3个月 |
| 2 | 沈阳至杭州等7条邮路 | 327 | 3个月 |
| 3 | 沈阳至南京等11条邮路 | 365 | 3个月 |
| 4 | 沈阳至上海等4条邮路 | 266 | 3个月 |
| 5 | 沈阳至南昌1条邮路 | 54 | 3个月 |
| 合计 | 1509 |
(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
注:(1)供应商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询比,并以“包”为单位提供响应文件。
(2)投标人对各邮路主力车型服务单价(元/趟)进行报价,其他车型结算单价按照“主力车型单价×折算系数”确定(保留整数位,不进位),各邮路主力车型最高限价及折算系数详见附件3。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报价无效。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
2.投标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
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投标人,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
且在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4.投标人须提供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 1 个累计结算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邮政
或快递物流行业委托运输业绩。5.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
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
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
成立的企业。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8.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的车辆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技术标准的厢式货车,车况和
性能要保持良好。车辆具备符合邮件运输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等设备配备要求,
达到甲方所在地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与所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
车驾驶证。9.投标人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针对邮政运输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
责日常运输车辆调度及运行管理。10.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在省会城市(沈阳)或项目服务所
在城市设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11.投标人须提供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 10 台(含),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5 年。投
标人提供的车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以下均视为自有车辆):(1)投标人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投标人
或投标人分公司所有,即提供登记在投标人及其分公司名下的车辆);
(2)投标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所属关系,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
(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企业所有);
同时,须提供每台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且车辆年检全部合格,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未达标,视为无效自有运输车辆。核标时如发现存在伪造车辆信息的企业,直接剔除其投标资格。
12.投标人以及提供车辆的投标人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和非自有车辆的所有人均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复印件。
13.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按照合同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第一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7 日内,按要求缴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14.本项目与第一、第二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当第一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第二中标人接续履行合同。第二中标人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约定之日起3 个月;合同期内,第一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履约停止后,第二中标人接到招标人通知方能开始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要求履行合同。第二中标人在履行合同前7 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须承诺认可上述原则。
15.投标人须承诺:如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上级单位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双方可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影响到本合同执行的,招标人有权通知投标人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16.供应商知悉并认可关于履约保证金缴纳、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线路延伸、调整或新增结算办法、油价调控机制、超时补偿政策、第一第二中标人中标及中标后使用原则等内容。
注:供应商须按照“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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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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