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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处理能力提升2楼监控改造(施工)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询比邀请

中创名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 (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处理能力提升2楼监控改造(施工)项目(二次)项下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询比。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询比。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对供应商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处理能力提升2楼监控改造(施工)项目(二次)。

二、项目编号:ZCMJZBYC2026-010。

三、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一)本项目采购178台摄像机、13台POE交换机、6台硬盘录像机、96块硬盘的安装服务,保证长春邮区中心二楼生产作业场地监控全覆盖及监控存储达90天以上的服务要求。

(二)技术(服务)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

1)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服务规范要求,结合国家现行有效、行业强制性及推荐性标准(若招标文件要求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若招标文件未明确但国家/行业有强制性标准的,须同时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对所有条款进行逐条书面明确响应,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资质证明等)作为支撑。

2)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后续核查发现,投标人的响应存在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无效或其他瑕疵,导致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依据本招标文件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若已中标),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的费用增加、项目延误损失、第三方索赔等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已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3)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明服务规范要求,投标人应自行对自身履约能力及响应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因投标人自身疏忽、误解或故意隐瞒导致的响应不符合要求,相关责任由投标人独立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三)中标供应商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采购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前提下,经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款有压降(金额、结算标准、付款方式及条件),或合作条件、质量等合同条款有调整,需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五)质保期限:自订单项下“终验合格证书”签署之日起,乙方负责为采购方提供施工质量质保期1年。

(六)施工质保:施工质量质保期1年,免费修复因施工工艺问题导致的故障;因施工损坏原有设施需维修或赔偿。

(七)服务质保:系统调试、光缆熔接质保期1 年;脚手架租赁期间安全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四、采购内容及预算:

(一)采购预算:21.1635万元(含税)工程完工审计阶段按实际工程量,以甲方审计审定金额为准,据实调整。是财务预算内项目,资金由长春邮区中心承担,投标单位需报总价和单价,总价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该项目所有金额均为含税价格。设计图纸详见附件1、造价单详见附件2。

(二)服务期限:自签订订单之日起20日内完成合同约定内容。

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中标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中标公司承担责任。

注:(1)供应商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响应,并以“包”为单位提供响应文件。(2)本项目/包最高限价为 21.1635 万元,供应商报价如高于最高限价,其响应将被否决。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吉林省邮政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五)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
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
行动。(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电子采购平台及工具等技术分析,
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脑或附属设备、加密工具软件制作,或使用同一
IP地址上传,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六)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地址、CPU信息/CPUID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七)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含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180日历天),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信息或承诺书);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八)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发票。

(九)其它信誉要求: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问题,未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出具承诺)。

(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建造师证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十二)项目团队人员配置:资料员、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

注:供应商须按照“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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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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