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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邮区中心2025年运输环节驾驶服务业务外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

中创名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邮区中心2025年运输环节驾驶服务业务外包项目(二次)项下的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人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邮区中心2025年运输环节驾驶服务业务外包项目(二次)

二、项目编号:ZCMJZBYC2025-067

三、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1.本项目采购长春邮区中心运输环节驾驶服务外包一共11条邮路,其中一干邮路(4条路向)、二干邮路(3条路向)、区内邮路(4条路向)邮政车辆驾驶业务外包(B类驾驶证以上驾驶人员)。具体外包项目根据运输作业组织实际需求,按中标外包单价据实结算。

2.技术(服务)规范:

1)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服务规范要求,结合国家现行有效、行业强制性及推荐性标准(若招标文件要求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若招标文件未明确但国家/行业有强制性标准的,须同时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对所有条款进行逐条书面明确响应,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资质证明等)作为支撑。

2)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后续核查发现,投标人的响应存在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无效或其他瑕疵,导致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依据本招标文件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若已中标),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的费用增加、项目延误损失、第三方索赔等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已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3)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明服务规范要求,投标人应自行对自身履约能力及响应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因投标人自身疏忽、误解或故意隐瞒导致的响应不符合要求,相关责任由投标人独立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3.中标供应商需开设邮政储蓄对公账户,须使用本单位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进行合同签订,结算支付。同时对于乙方派到我单位的员工必须使用邮储银行卡作为工资卡。

4.中标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全额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采购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前提下,经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款有压降(金额、结算标准、付款方式及条件),或合作条件、质量等合同条款有调整,需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6.中标供应商驾驶员在驾驶邮政车辆出现任何交通违章所产生的罚款与扣分事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当运行串行或环形邮路,根据甲方核定里程结算,同时每增加1个交接站点且到达与发出计划时间间隔在4小时及以上的增加80元/站序(最高不超300元)。

8.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未详细约定价格的运输线路,甲方将按照就近原则,选取相同省份或临近省份的最近邮路作参照,按车型单价乘以新增邮路实际里程进行结算。

9.若在合同有效期期内因邮政生产需要,装卸站点位置发生变化,或沿途封路建设、绕行线路等情形,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可按实际行驶增减里程临时调整结算里程。

四、采购内容及预算:

1.采购预算:整体费用约为152.24万元(含税),招标控制总价为144.7万元(含税),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据实结算 。已通过本级(党委会会议)审核,纳入年度预算,列邮政公司帐。资金由长春邮区中心承担。外包费包括但不限于外包供应商应承担的人工费、保险、税费、因断路施工造成车辆绕行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并已考虑淡旺季、节假日等因素。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及其服务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外包服务费中不含车辆油耗、尿素以及车辆维护、正常维修等支出内容,上述支出项目费用由甲方承担。

投标单位需报总价和单价,均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该项目所有金额均为含税价格。预算限价表见下表:

序号 权 重 邮路 单程 往 返 里程 (公里) 外包 元/趟 314天预 计发班 数 (趟) 314天预 算(万元) 标段加 权年预 算(万元) 招标控 制总价 (万元)
1 43% 长春-北京 往返 1947 2100 314 65.94 152.24 144.7
2 13% 长春-哈尔滨 往返 574 620 314 19.47
3 17% 长春-郑州 往返 3370 2895 90 26.06
4 16% 长春-乌兰浩特 往返 904 795 314 24.96
5 2% 长春-桦甸 往返 351 360 90 3.24
6 2% 长春-辉南 往返 381 325 90 2.93
7 1% 长春-伊通 往返 110 150 90 1. 35
8 1% 长春-双阳 往返 106 142 90 1.28
9 1% 长春-九台 往返 160 215 90 1. 93
10 2% 长春-农安 往返 215 290 90 2. 61
11 2% 长春-德惠 往返 203 275 90 2.48

注:由于项目的统筹安排,预算分类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本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服务协议生效期限内任务的数量及金额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即招标人不保证有足够的任务以满足中标人。投标人在投标前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认识,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愿意无条件承担有关风险并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利。

2.服务期限:2025年12月6日-2026年10月15日,共计314天。

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中标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中标公司承担责任。

五、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中标1家供应商,备选供应商1家。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5.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电子采购平台及工具等技术分析,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脑或附属设备、加密工具软件制作,或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6.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地址、CPU信息/CPUID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含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180日历天),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信息或承诺书);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发票。

9.其它信誉要求: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问题,未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出具承诺)。

注:投标人须按照“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七、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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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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