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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分公司新春对联福字等营销用品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朝阳市分公司新春对联福字等营销用品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辽宁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朝阳市分公司新春对联福字等营销用品采购项目项下的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人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朝阳市分公司新春对联福字等营销用品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LM0402012025064-1

三、招标内容:采购对联等个性化营销用品用于元旦、春节期间客户维护及回馈。项
目总预算49.79 万元。(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注:(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包”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2)本项目设最高限价49.79 万元,分项限价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积分项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标的名称)实际采购数量以招标人订单数量为准,不承诺最低订单数量。(4)使用范围:市公司本部及各县(市)公司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
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
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
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
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
体出资成立的企业。(3)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5)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
参与本项目同一包次投标。(6)投标人须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7)供应商须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对公

银行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双方履行本合同进行业务款项结算的指定账户。

五.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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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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