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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邮区中心电梯特种设备维保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邮区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邮区中心电梯特种设备维保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03-07-04F-2025-D-F-E27403)以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竞争性磋商。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对供应商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邮区中心电梯特种设备维保项目(二次)

二、项目编号:03-07-04F-2025-D-F-E27403

1.采购内容:

本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的设备信息如下:

1)设备名称:载货电梯

2)设备品牌:西继迅达 苏州德奥

3)设备型号:9000-HF-30-05-4-XS THJ TWJ300

4)设备数量: 7 台

5)设备位置:长春邮区中心(6 台),吉林报社印务中心(1 台)。

2.采购预算:

维保外包计划合同签订2 年。比照上两个合同周期费用,每年限价4 万元。两年合计费用8 万元(含税)。

注: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采购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前提下,经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款有压降(金额、结算标准、付款方式及条件),或合作条件、质量等合同条款有调整,需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3.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对服务不能满足要求,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按相关流程中止协议。

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以及甲方上级单位政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被列入黑名单)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双方可协商进行合同变更;影响到本合同执行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维修保养费用按月结算,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甲方有权无条件立即终止该合同,并无需乙方支付剩余月份的结算费用且免于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当月使用不足15 天的按照15天的费用进行结算,超过 15 天的按照整月进行结算。具体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4.标段划分:

按照需求立项文件要求,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由一家供应商中标。

三、相关要求:

  1. 技术(服务)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

  2. 中标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中标服务商需在需求单位所在地邮政银行开立对公账户,相关外包费用以此账户进行结算。同时外包服务商员工须使用邮储银行卡作为工资卡。

  4. 由于项目的统筹安排,预算分类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本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服务协议生效期限内任务的数量及金额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即我公司不保证有足够的任务以满足中标人,投标人在投标前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认识,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愿意无条件承担有关风险并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力。

  5. 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采购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前提下,经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格有压降(金额、结算标准、付款方式及条件),或合作条件、质量等合同条款有调整,需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6.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中标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中标公司承担责任。

  7. 外包工作安全保障:

对于外包公司派来的工作人员,所有安全问题均由外包公司自行承担,与企业无关。
承包方确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选派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若因承包方用工问题或者因承包方人员安全事故、违法违纪等原因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1. 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 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或其他岗位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5. 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电子采购平台及工具等技术分析,出自同一投
标人的电脑或附属设备、加密工具软件制作,或使用同一IP 地址上传,或出自
同一电子文档的。(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6. 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 地址、CPU信息/CPUID 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7.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含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180 日历天),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信息或承诺书);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发票。
9.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10. 纳税及社保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任意连续6 个月的依法纳税凭证及社保缴纳凭证。

五、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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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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